English

家庭装潢该依何法?

1999-12-18 来源:生活时报 魏俊哲 我有话说

有人认为,家庭装潢纠纷案件应适用《经济合同法》和《加工承揽合同条例》,也有人认为应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笔者认为,对家庭装潢纠纷应作具体分析,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应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而在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则适用《合同法》。

《消法》第2条规定:“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”第35条3款规定:“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。”家庭装潢不同于单位装潢,装潢的标的是消费者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,装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,接受服务的,这正是《消法》所要保护的。

但在1999年10月1日之后,家庭装潢出现纠纷应适用《合同法》。《合同法》第2条第1款规定:“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”第251条规定:“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。承揽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复制、测试、检验等工作。”因此,《合同法》中的承揽合同的主体比原《加工承揽合同条例》的主体范围扩大了,也不限于经济目的。对于家庭装潢来说无非两种基本形式,一是包工包料,也就是《合同法》上的“定作”,即承揽人(装潢公司)根据定作人(装潢家庭)的要求,以自己技能、设备和劳力,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,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。另一类是包清工,也就是《合同法》上的“加工”,就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、设备和劳动,按照定作人的要求,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加工为成品,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。《合同法》第十五章《承揽合同》以18条的篇幅详尽规定了承揽合同的方式、材料的提供、履行期限、支付报酬、保管责任、留置权、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,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家庭装潢市场,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。

依照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”的法律适用规则,《消法》是针对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服务的权益进行普遍保护的立法,而家庭装潢仅是以承揽合同的形式接受服务的一种,并且《合同法》中的规定较《消法》更具体、更全面,更易于操作,同时,《消法》中第2条也有“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”的规定。因此家庭装璜纠纷应适用《合同法》的规定。

[值班总编推荐] 以劳动谱写时代华章

[值班总编推荐] 青年的朋友习近平

[值班总编推荐] 让青春在科技创新中焕发更加绚丽 ...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